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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礦與土石採取管理及違反土石採取法、河川管理辦法並有礙水 源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二、觀光遊憩管理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並有 礙水源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三、林地管理及違反森林法、水土保持法並有礙水源水質水量保護 行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四、集水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違反水利法、水土保持法、都市計劃法、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並有 礙水源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廢棄物清理法、自來水法、水利法、下水道法、飲用水管理條例、 新店溪青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臺北水源 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並有礙水源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五、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管理與運用事項。
六、特定區之溫泉管理。
七、特定區內闢建道路申請案之勘查、審查、核轉等事項。
八、水庫集水區內非農業使用之同意。
九、其他與水源水質水量有關事項。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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