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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係奉民國68年1月行政院第1613次院會決議第三項「集水區之經營至為重要,濫墾、濫建及污染水源之行為,均需嚴予防止,請內政部從速規劃編訂該地區之特定區管理施行計劃」。經由前省政府住都局規劃,並依都市計劃畫法第十二條擬定;視影響水源、水質、水量之程度及實質發展需要,將區內土地劃分為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商業區、保護區及農業區等不同使用分區,予以土地分級分區使用管制,實施建築管理。
為執行本計畫之建築管理,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74.6.10臺內營字第320531號公告指定本局前身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為本特定區(包括南、北勢溪特定區計畫,但新店、坪林、烏來都市計畫區除外)主管建築管理機關,並於74.6.16生效; 祈以維護臺北水源特定區之水源、水質、水量之安全與潔淨。
一、特定區發布後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執行。
二、無妨礙都市計畫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核發。
三、特定區計畫樁位測定埋設與維護管理。
四、拆除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核發。
五、建築物之施工及使用管理。
六、建築線指定、畸零地合併使用與法定空地證明之核發。
七、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及處理。
八、關於建管之災害應變、搶救擬定與陳報。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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