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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水源特定區內國產局出租土地   補償金標準  
ItemPSS399年7月15日 公告「臺北水源特定區內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意願調查」


公告事項:

一、本次公告範圍為臺北水源特定區內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出租造林地,農委會林務局經管之出租造林地由該局自行辦理,台北縣政府、新店市公所、烏來鄉公所、石碇鄉公所、坪林鄉公所及雙溪鄉公所經管之出租造林地則自行調查後送本局辦理。
二、公告「臺北水源特定區內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出租造林地清冊(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提供之清冊為準)」,若清冊內土地承租人有意願讓本局收購者請填寫意願書,以利本局確定經費需求並研提專案計畫報行政院爭取。
三、公告期間:30日(自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止)。
四、意願書收受期間:自即日起至99年8月15日止。
五、本局將另行書面通知清冊內各土地承租人,請於上開意願書收受期間內填寫意願書(詳附表)送交本局,以利本局研提計畫報核。
六、各利害關係人:對公告清冊內容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補償金標準
公告水源特定區內國產局出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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