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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四條林產物之筏採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有林:應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2公有林:應經省(市)主管機關許可。
3私有林: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但保安林之伐採,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因此國有林租地造林之伐採應向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申請核准,公有林及私有林造林之伐採應
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