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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八內營字第八九零四七六三號函示檢附鎖定之八種證明文件:
1建築執照。
2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物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
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完納稅捐證明。
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地形圖、都市計劃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其中一項可證明為變更
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即以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