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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統一審查原則,詳附件說明。

1.有關本局轄管範圍「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統一審查原則,公告比照「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3月14日新北工建字第1080436979號函」之規定。
2.經查「自助儲物空間業」非屬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列舉之禁止項目,尚符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故自助儲物空間業符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訂定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3.作為「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場所,其使用用途名稱為「自助儲物空間」,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認屬G-3類組;另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含500平方公尺),認屬C-2類組。有關最低活載重部分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7條規定檢討。
4.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防火避難設施,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章第92條規定檢討,走廊寬度至少須留設120公分,並於圖說標示置物櫃單元(開口)尺寸及符合材料耐燃規定。
5.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業者應依規定主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即變更使用執照竣工通知函說明段增列「如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之規定,請依規定辦理申報。
6.為利後續公安權責單位管理執行,爾後針對類案場所,於變更使用執照竣工核准後副本圖說1份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並建檔清冊(自助儲物空間),以利後續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