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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林污水廠太陽能光電系統設置標租案(第二次招商公告)

坪林污水廠太陽能光電系統設置標租案 (第二次招商公告)
一、 本標租案規劃於本局坪林污水處理廠之行政大樓及機房2處屋頂範圍內,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裝置,其計畫興辦程序:向台電申請併聯作業、向能源局申請同意備案、與台電簽約併聯發電,均以投資廠商為申請人,本局僅配合提供設置場地及同意使用相關文件,並依約向投資廠商收取回饋金。
二、標案案號:11102
三、公告日期:111 年 3 月 14 日
四、截止投標日期:111 年 4月 1 日上午 9 時 0 分
五、開標時間:111 年 4 月 1 日上午 10 時 30 分
六、開標地點:本局開標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45巷5號4樓會議室)
七、收受投標文件地點:231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45巷5號4樓
八、本標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九、押標金金額:新台幣 20 萬元
十、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40 萬元(詳如契約書第11條)
十一、出租標的所在地:本局坪林污水處理廠之行政大樓及機房2處屋頂範圍內(詳如租賃標的清冊),回饋金百分比(%)依屋頂型設置評估計,基本設備設置容量 82 瓩(kWp)。
十二、現場查看時間:投標廠商應自行前往出租標的所在地,勘察四周環境、俾對本標租案標的區域情況有深切瞭解,並填寫現場勘查切結書(詳如附件12)
十三、本標案設置期限:設置期限原則上為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至 360 日曆天。
十四、本標案租賃期間:
(一) 決標日次日起為合約生效日,並自合約生效日起算 20 年,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本局不另通知。
(二) 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且有意續租者,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甲方提出換約續租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意續租,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
十五、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有任何問題或疑問請洽本局水質課李先生, 連絡電話:02-29173282#374。
備註:本次招商公告已重新修正投標文件附件11投標單及15租賃契約第26條第三項之內容,請廠商留意並重新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