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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落實專業分工及審查權責劃分,加強便民措施,特制定本作業程序。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建築法第五十六條。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2份)。 (如附件)
  二、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三、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2份)。(如附件)
  四、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2份)。(如附件)
  五、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2份)。(如附件)
  六、建築執照起造人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公共建築工程應檢附)
  七、各分項工程之建築執照承造人勘驗項目施工自主檢查表。(如附件)
  八、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如附件)
  九、現況照片。
       十、基地鑑界(複丈)成果圖。
       十一、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如附件)
       十二、鄰房現況鑑定報告。
       十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加註事項所列應檢附之文件。
       十四、建築施工日誌。(如附件)
       十五、部分放樣勘驗必須檢附已核備之書圖(2份)。
       十六、下列核准書圖應置於工地備驗:建造執照書圖副本原卷(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築線指定書圖副本、開工報告書副本原卷(含報備結構詳圖)。

肆、其他:
  一、本分署所轄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申報,申報次日得繼續施工。
  二、前一樓層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書應委託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實驗室試驗並出具報告,並經監造人查核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規定。
  三、現況照片至少應能呈現工地周圍及申報該樓層相對位置、該樓層所有範圍申報前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