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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落實專業分工及審查權責劃分,加強便民措施,特制定本作業程序。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參、申報開工應備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開工申報書(2份)。 (如附件)
  二、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三、起造人名冊(起造人2以上自行檢附)。(如附件)
  四、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2份)。(如附件)
  五、營造業手冊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承造人簽章)。
  六、建築物施工計畫書。(內含工程概要、監造計畫、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安全衛生計畫、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施工防災計畫、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七、繳交空污費收據。
  八、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核准函(得於放樣勘驗前,送本分署備查)。
  九、結構詳圖。
  十、現況照片。
十一、塔式起重機切結書。
  
肆、附註:
  一、本分署所轄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申報,申報次日得繼續施工。
  二、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得於放樣前另向本分署辦理備查事宜,但需於建築施工計畫書註明。
  三、現況照片至少應能呈現工地周圍及申報相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