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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內政部依自來水法第 12條之1第4項規定,於民國85.5.24以(85)內營字第8573652號令發布「協助 臺 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依上述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訂定「協助 臺 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設置要點」,並依該要點第2條規定成立「協助 臺 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小組」,其經費及小組行政費用係由 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於自來水水價每度附徵0.2元撥 充 ,自民國85年開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