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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前於九十年度委託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規劃設計,經陳報水利署、經濟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第 28次委員會議審議後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審核並依據審查意見辦理修正。
2.經內政部於 92年9月2日內 授營環字 第0920090791號函核定自94年度起辦理,所需建設經費自94年度起分3年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