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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說明:
  臺北水源特定區內居民為瞭解轄內都市計畫實施情形,得向本分署(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申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

貳、應備書件:
  一、請填寫申請書一份。 (如附件)
  二、於完成地籍分割地區,檢具標示申請土地地號之地籍圖謄本(正本)一份。

參、申請機關:本分署。

肆、注意事項: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係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核對,僅供參考之用,若作為申請建築執照實施之準據應依現地指示建築線為準。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係就申請地號查核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說明書中之特殊土地使用規定,如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之規定等予以查列,至於計畫書中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前後院、側院及開發限制等之其他限制規定,請逕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三、證明書有效期間請依證明書所載為準。
  四、本證明當核發後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後經依法公告、變更者,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不再另行通知。

伍、作業內容:
  流程圖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