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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制訂標準化流程,提昇辦理建築執照遺失補發作業之行政時效。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建築法第四十條。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申請書。
二、執照遺失切結書。(如附件)
三、登報作廢證明正本。(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
四、產權證明文件。
五、門牌整編証明(若產權證明文件上之地址與使用執照所登記不符時需檢附)。

肆、流程圖: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