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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提昇辦理法定空地證明作業效率,以維護人民應有之權益。

貳、相關法令規定:
  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參、民眾應檢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申請書 (如附件)。
  二、委託書(含委託人與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 (如附件)。
  三、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四、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
       五、地籍圖謄本乙份【請於圖說上標示申請位置並著色】。
  六、使用執照資料。
  七、分割圖。(其比例應與地籍圖相同)
       八、一樓平面圖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不得小於1/200)
  
肆、申請人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為之。

伍、名詞解釋:
  法定空地:法定空地為組成建築基地的二項要件之一,另一為建築面積,在建築基地中,建築面積以外的土地即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左右之道路或其它建築物間之距離,其規定多屬外部規劃法規,如:前後側院、鄰幢間隔、採光、通風、私設通路、類似通路、基地內通路,迴車道、退縮建築退縮部分等。

陸、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