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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禁止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以及經濟部「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係指飼養規模達畜牧法第4條規定之應申請畜牧場登記者。
(二)畜牧法或水污染防治法之主管機關,若針對未達事業規模而有營利行為之養鹿戶,可認定為違反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本局將依其規定查報後移送主管機關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