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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0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本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前向各款所列各項設施所必須者不在此限:1.砍伐竹木但撫育更新、造林、障礙木之採伐,經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轉送新北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2.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故不得有將土地推平(挖平、填平)當停車場之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