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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109年11月10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本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前向各款所列各項設施所必須者不在此限:2.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故不得有挖水池、魚池、魚塭之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之情事。
(二)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限農、林、牧使用,不得超限使用,爰無法辦理容許使用同意書及養殖漁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