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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案之保安保護區,依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0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保安保護區內之土地以供涵養水源,防止砂土崩塌等為主,且區內土地經經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轉送新北市政府核准者,得為下列之使用:…4.造林與水土保持措施。…6.為維護水源、水質、水量所必需之設施。…本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前向各款所列各項設施所必須者不在此限:1.砍伐竹木但撫育更新、造林、障礙木之採伐,經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轉送新北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2.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先予敘明。
(二)故地上既有植栽(茶樹)要除草時,應確保無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之情事,即可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