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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租案】
1.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5年6月21日、109年6月11日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2.基(房)地屬保安保護區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將函請申租人先洽臺北水源局申請合法建物認定,倘經認屬為合法建物,本分署再行轉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協助出具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公函,並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查復時一併副知臺北水源局。
3.倘申租人已施設建物廢汙水防治污染設施,且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出具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公函,尚符臺北水源局關於基(房)地新申租或換約續租案件之意見,無須再洽該局,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審查核符法令規定後逕予出租。

【換約續租案】
1.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9年6月11日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2.承租人係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至今)而與本分署訂有基地租約,皆已使用租賃土地20年以上,承租人已保有租約一定期間。
3.換約後之基(房)地租約內均有約明「訂約後如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土地者,出租機關應立即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嗣後如臺北水源局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基於水質、水量、水源保護政策須出租機關處理,不致有無法終止租約收回土地或補償問題之虞。
4.換約續租案件,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逐案徵詢臺北水源局及翡翠水庫管理局意見,臺北水源局部分,僅就承租人是否已施設建物廢汙水防治污染設施進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