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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本法自89年公布施行迄今已近20年,整體時空背景與本法最初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故外界對於本法規範內容迭有檢討聲浪,尤以司法院大法官第716號解釋宣告本法相關規定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經全面通盤檢討後擬具修正草案,為利益衝突迴避制度開創新的里程碑。

2、

本次修正旨在要求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遇有利益衝突情事時,應避免瓜田李下,以減少執行職務時公器私用或利益輸送之機會,並使防止利益衝突之手段更符合比例原則。

3、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法務部將於六個月內制定施行細則並加強宣導,俾利後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