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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依建築相關法令,查核建築師是否依規定簽證負責,加速變更使用執照之核發。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
  三、變更使用執照檢討項目簽證表
  四、原使用執照或存根聯影本
  五、原使用執照竣工圖(申請範圍著色)
  六、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變更使用說明書
  八、委託書(申請人委託建築師)
  九、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十、變更圖說之變更當層平面圖,變更供公眾使用者檢附結構計算書、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十一、建築師安全鑑定書及結構計算書(供公眾使用者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相關專業技師辦理)
  十二、建築權利證明文件(含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十三、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
  十四、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十五、公寓大廈規約(含專有、共用部份標示之詳細圖說及公寓大廈規約內容)
  十六、建築物分(併)戶核備申請書
  十七、建築物分(併)戶同意書
  十八、違建項目簽證表
  十九、違建項目現況照片
  二十、違建範圍平面圖說標示
  二十一、違建部分自行拆除切結書
  二十二、無障礙替代改善計畫核准函
  二十三、廢污水處理計畫書(例如:住宅變更為餐廳使用)
 
#變更使用執照第一階段書面審查許可函,副本知會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變更使用執照涉及戶數變更案件,第一階段書面審查許可函,副本知會戶政事務所

肆、其他:
  如涉及分(併)戶或室內裝修均得併案辦理,其審查流程不變。

伍、作業內容:
  變更書面流程圖: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