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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使用執照圖說有所筆誤時應予更正,以確保使用執照內容之真實。

貳、 相關法令及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參、 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1.申請書(更正理由、使用執照年度字號及申請人姓名、住址、電話等,應詳實填載)。
2.更正後使用執照申請書(填寫更正後所有原申請書內容並由申請人簽章,如涉圖說更正並需會同建築師簽章)。
3.更正內容說明書(僅容許筆誤或漏列更正可併於申請書內敘明,說明更正前後內容)。
4.如係為圖說筆誤或漏列,檢具更正後之圖說三份(建築師需核章且更正處明顯標示)。
5.產權證明文件(未辦理產權登記前不必檢附)。
6.門牌整編證明(若產權證明文件上之地址與使用執照所登記不符時需檢附)。

肆、 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伍、 名詞解釋:
1.產權證明文件:申請人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2.門牌整編證明:申請人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陸、其他:本項業務僅容許筆誤或漏列之使用執照內容更正。

附件:使用執照更正申請作業流程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