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壹、目的:
  建築物安全檢查之目的在使建築物之健康處於正常、合法、無礙公共安全的狀態,一經檢查發現即應提出改善計畫限期改正,以維持正當健康之使用,確保建築物構造與設備的安全。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一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以網路方式申報:
  一、(E1-1)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書。
  二、(E1-2)申報人名冊。
  三、(E1-3)檢查員名冊。
  四、(E1-4)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五、(E1-5)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檢查報告書。
  六、(E1-6-1)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檢查報告書(側推分析法)。
  七、(E1-6-2)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檢查報告書(非線性動力歷時分析法)。
  八、(E1-7-1)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成果報告書(側推分析法)。
  九、(E1-7-2)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成果報告書(非線性動力歷時分析法)。
  十、使用執照影本。
  十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評估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影本。
  十三、檢查員證明文件影本。


肆、名詞解釋:
一、專業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技術團體。
二、專業人員: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三、檢查員:指由專業機構指派其所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人員。
四、標準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檢查是否符合其建造、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之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五、評估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是否損壞予以檢查,並就損壞現象予以調查、記錄,並評估其損壞程度及判定其改善方式。


伍、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