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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建築物安全檢查之目的在使建築物之健康處於正常、合法、無礙公共安全的狀態,一經檢查發現即應提出改善計畫限期改正,以維持正當健康之使用,確保建築物構造與設備的安全。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一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以網路方式申報: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
  二、申報人名冊。
  三、專業檢查人名冊。
  四、建築物申報樓層概要表。
  五、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總表。
  六、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
  七、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改善計畫書。
  八、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記錄表。
  九、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檢查表。
  十、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記錄簡圖。
  十一、建築物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簡圖。
  十二、使用執照影本。
  十三、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十四、現況照片。
       十五、營業登記證影本。
       十六、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或裝修使用材料證明。
       十七、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十八、建築物疑似石綿建材標示表。
       十九、建築物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人員認可證影本。

肆、名詞解釋:
  一、專業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技術團體。
       二、專業人員: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三、檢查員:指由專業機構指派其所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人員。
       四、標準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檢查是否符合其建造、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之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五、評估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是否損壞予以檢查,並就損壞現象予以調查、記錄,並評估其損壞程度及判定其改善方式。

伍、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

陸、公告事項:
       一、水特分署111年11月2日水臺建字第11101031850號公告,本分署轄管範圍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水特分署112年11月15日水臺建字第11201034380號公告,本分署轄管範圍6層以上未達8層之H-2(住宿類),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