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依建築法相關規定,作書圖文件審查及建築師是否依規定簽證負責,以落實擴大簽證及強化行政作業
效率。
貳、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建築物分 (併)戶核備申請書。(如附件)
二、分(併)戶同意書。(如附件)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改良登記物所有權狀)。
四、原使用執照或存根聯影本。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乙式四份,申請人簽章)。
七、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八、分戶牆拆除說明書。(如附件)
九、其他指定文件。
參、補充說明:
一、申請人應向本分署或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原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平面圖(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合法房屋者,由申請人先向地政單位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併同送本分署進行書面審查。
二、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房屋,經本分署查明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平面圖或地政單位查明確無建築物測量成果圖屬實者,得以與現況相符之平面圖替代。
肆、作業內容:
一、流程說明: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