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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分別於73.5.23及73.2.28發布實施公告南、北勢溪部分,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前臺灣省政府遂於74.9.17至74.10.16規劃前公告變更本計畫,並為統一事權,便於執行管理,將南、北勢溪二計畫合併檢討,廣納人民團體對本案之意見,歷經省及內政部都委會計10次之審議,始於82.8.5發布實施公告變更本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一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第二次通盤檢討部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89年6月20日第488次會議審議完竣,並由臺北縣政府於90.5.21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