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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民眾申請使用執照時,常有文件不全或漏蓋印章之情形發生,導致案件遭退件,因此建立申請使照預審制度,事先過濾文件不符之申請案件,以加速使照核發速度。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1.建築法第七十條及台北縣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

參、民眾應檢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1.使用執照申請書【內政部C11-1表】(如附件)。 
2.修改竣工圖併案變更設計申請書(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及主任技師簽章)【表二十三】(如附件) 。
3.起造人名冊〔名冊若更改,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表二十】 (如附件) 。
4.委託書[含內政部、本府格式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表二十一】 (如附件)。
5.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蓋章(未涉及建築基地變更免附)。 
6.建造執照正本。 
7.門牌號碼證明正本。 
8.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結清證明正本。 
9.營造廠近期稅卡(申報書)。 
10.完工證明書 (未於竣工期限內掛件申請使照者應檢附) 。
11.按圖施工證明書(承造人及主任技師簽章)【表二十四】(如附件)。 
12.監造證明書(監造人大小章及簽名)【表二十五】(如附件)。 
13.營造業承攬工程竣工查報表(承造人及技師簽章)【表三十一】(如附件)。 
14.營建廢棄物處理完成證明文件。 
15.剩餘土石方處理完成證明文件 (倘挖填方平衡者免附) 。
16.昇降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及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表。 
17.損鄰陳情住戶名冊(需打字)(依陳情人對戶編號)【表二十七】(如附件)。 
18.挑空清冊及結構安全報告書【表二十八】(如附件)。 
19.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劃說明書(建照加註者檢附)(專業技師簽證)(專業技師簽證)。 
20.未損壞公共設施示意圖及照片。 
21.公寓大廈管理公共基金、計算表【表二十六】(如附件)。 
22.公寓大廈管理公共基金繳交公庫代收證明。 
23.水土保持計畫竣工審查文件。 
24.下水道竣工審查排放文件或污水處理設施完工證明書(監造人、承造人及主任技師簽章)及竣工照片,屬預鑄式者並附 環保署產品審核認可登記文件。 
25.消防設備核准函【可於呈判前再檢附】。 
26.室內裝修竣工審查核准證明文件(含圖說)。 
27.無障礙環境竣工審查核准證明文件(含圖說)。 
28.建物竣工照片及示意圖(以平面圖表示,著色標明)(包 括建物各向立面、屋頂、法定空地、防火間隔、停車空 間、天井、挑空、擋土墻、污水處理設施、防火門標識、無障礙設施等)。 
29.建物竣工圖壹套(配置圖、立面圖及全部平面圖用圖套裝 訂編號)(監造人、承造人及主任技師簽章)。 
30.屋頂層施工勘驗後至竣工期間之「建築物施工日誌」(96年7月1日以後開工者應檢附)。

肆、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使用執照申請案預審表、損鄰陳情對照本局處理程序表。

伍、名詞解釋:(略)

陸、其他: 
1.所附證明文件如為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  

柒、作業內容: 
流程圖: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