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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依建築相關法令,查核建築師是否依規定簽證負責,加速變更使用執照之核發。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及其執行要點辦理。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如附件) 
  二、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如附件) 
  三、變更使用說明書。(如附件) 
  四、歷次退件函正本。 
  五、原使用執照或存根聯影本。 
  六、變更使用執照檢討項目簽證表。(如附件) 
  七、違建項目簽證表。 (如附件) 
  八、委託書(申請人委託建築師)。 (如附件) 
  九、申請建築(建造、雜項、使照、變更使照、工程查驗、變更起造人)執照送件審圖手續人員名單。 (如附件) 
  十、消防局審查許可文件。 
  十一、建物登記簿謄本。 
  十二、建物測量成果圖。 
  十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十四、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者免附)。(如附件) 
  十五、地籍圖謄本。 
  十六、建築師安全鑑定書(如附件) 及結構計算書(未涉及主要構造變更及活載重由高變低或相同者,得免檢附結構計算書)。 
  十七、設計圖說(圖套裝訂)(乙式三份)(另涉及建築物分(併)戶需乙式四份。 
  十八、公寓大廈規約(含專有、共用部份標示之詳細圖說及公寓大廈、規約內容)(未涉及共用或約定專有部份者免附)。 
  十九、原使用執照竣工圖(圖套裝定)(申請範圍著色) 
     (一)基地位置、地盤圖、面積計算表 
     (二)當層平面圖 
  二十、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表。 (如附件) 
  二十一、其他必要文件。

肆、其他: 
  如涉及分(併)戶或室內裝修均得併案辦理,其審查流程不變。

伍、作業內容: 
  變更書面流程圖: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