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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提昇辦理法定空地證明作業效率,以維護人民應有之權益。

貳、相關法令規定: 
  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二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參、民眾應檢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 申請書 (如附件)。 
  二、 申請人(所有權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三、 委託書 (如附件)。 
  四、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五、 地籍圖謄本乙份【請於圖說上標示申請位置並著色】。 
  六、 申請土地所領得使用執照資料。 
  七、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肆、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建築物申請法定空地證明函稿。

伍、名詞解釋: 
  法定空地:法定空地為組成建築基地的二項要件之一,另一為建築面積,在建築基地中,建築面積以外的土地即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左右之道路或其它建築物間之距離,其規定多屬外部規劃法規,如防火間隔、前後側院、鄰幢間隔、採光、通風、私設通路、類似通路、基地內通路,迴車道、退縮建築退縮部分等。

陸、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

柒、其他 
  一、申請人資格: 
    1.土地所有權人。 
    2.權利關係人或法律上有利害關係者。 
    3.受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