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提昇辦理法定空地證明作業效率,以維護人民應有之權益。
貳、相關法令規定:
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二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參、民眾應檢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 申請書 (如附件)。
二、 申請人(所有權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三、 委託書 (如附件)。
四、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五、 地籍圖謄本乙份【請於圖說上標示申請位置並著色】。
六、 申請土地所領得使用執照資料。
七、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肆、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建築物申請法定空地證明函稿。
伍、名詞解釋:
法定空地:法定空地為組成建築基地的二項要件之一,另一為建築面積,在建築基地中,建築面積以外的土地即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左右之道路或其它建築物間之距離,其規定多屬外部規劃法規,如防火間隔、前後側院、鄰幢間隔、採光、通風、私設通路、類似通路、基地內通路,迴車道、退縮建築退縮部分等。
陸、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
柒、其他
一、申請人資格:
1.土地所有權人。
2.權利關係人或法律上有利害關係者。
3.受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