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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落實專業分工及審查權責劃分,加強便民措施,特制定本作業程序。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建築法第五十六條。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 (如附件)
  二、委託書。 (如附件)
  三、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如附件)
  四、 各分項工程之台北縣政府建築執照承造人施工自主檢查表。
  五、 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如附件)
  六、 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七、 前一樓層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
  八、 前一樓層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書
  九、 無輻射鋼筋污染證明書及保證書。〈需加蓋騎縫章〉
  十、 現況照片
  十一、 建造執照正本。

肆、名詞解釋:(略)

伍、其他: 
  一、本縣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申報,申報次日得繼續施工。
  二、第二層樓版勘驗標準作業程序另定之。
  三、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中第四、六項各分項工程之台北縣政府建築執照承造人施工自主檢查表及台北縣政府建築執照監造人監造查核表應依現場實際施作項目檢附,本府備有範例,亦可使用監、承造人自行訂定表格。
  四、前一樓層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書應委託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實驗室試驗並出具報告,並經監造人查核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規定。
  五、 現況照片至少應能呈現工地周圍及申報該樓層相對位置、該樓層所有範圍申報前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