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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劃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建築法、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暨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等相關法令辦理核發建築執照。
2.依據建築法第七十條、七十條之一、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等相關法令辦理核發使用執照。
3.依據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套繪圖核對,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依據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規定執行查報取締作業。
5.為了解建物使用與結構型態,自86年度起,辦理建築物清查工作,以作為執行管理業務參考。

※自74年至100年累計核發雜項執照36件、建造執照849件、使用執照635件,建使統計表 詳如表1。 
※違建查處自88年至100年,計有1014件,其中結案347件、銷案126件、已處理541件、處理中0件,違建統計圖 詳如表2。 
※建築物清查部分自86~91年度累計完成新店、烏來、坪林(不含都市計畫區)坪林水源特定區(原坪林都市計畫區)及烏來水源特定區(原烏來都市計畫區)等之清查工作,詳如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