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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以制度化、透明化縮短 核照時程,提昇行政效率。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 
  二、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及其相關規定。 
  三、建築物結構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拆除執照申請書。(舊式) (如附件) 
  二、拆除執照申請書。(新式) (如附件) 
  三、申請人名冊。 (如附件) 
  四、申請基地照片。(包含門牌) 
  五、委託書。(非設計人本人洽辦時檢附) (如附件) 
  六、委託書。(舊式) (如附件) 
  七、違章建物自行拆除切結書。(如附件) 
  八、地籍圖謄本。 
  九、土地登記謄本。(按地號次序排列) 
  十、建築物權利證明。(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十一、拆除同意書。(如有共同壁者檢附拋棄書)(如附件) 
  十二、建築物拆除位置、平面、立面圖。

肆、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一、拆除執照審查表(舊式)。(如附件) 
  二、拆除執照審查表(新式)。(如附件)

伍、名詞解釋:(略)

陸、其他:(略)

柒、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