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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提供民眾申請使照謄本。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依據建法第七十條及內政部七五、四十台內營字第三六八九七0號及七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台內營字 第三0二0一九號函辦理。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申請書 (如附件)。 
(一)註明使建照年度字號(查詢方式如下): 
1.建物謄本記載  
2.使照謄本記載  
3.依建物測量成果圖上記載  
4.以土地地號向建管課套繪室查套繪圖  
5.其他相關單位紀錄

二.房屋權利證明文件(請檢附如下之一,影本須核章證明無誤): 
(一)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建物所有權狀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 
(四)買賣、租賃契約 
(五)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六)房屋稅單 
(七)法院告訴證明文件 
(八)其他可佐證之文件

三.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上述相關文件皆請備妥正本供查驗,所繳文件一經入案概不退還。

肆、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伍、名詞解釋:略

陸、其他:略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 
二、流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