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壹、目的: 
  依建築相關法令,作書圖文件審查及建築師是否依規定簽證負責,以落實擴大簽證及強化行政作業
  效率。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新訂「台灣省辦理建築物分戶、增編門牌、建築物分割聯繫作業規定」辦理。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建築物分 (併)戶核備申請書。 (如附件) 
  二、分(併)戶同意書。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改良登記物所有權狀)。 
  四、原使用執照或存根聯影本。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乙式四份,申請人簽章)。 
  七、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八、分戶牆拆除說明書。 (如附件) 
  九、其他指定文件。

肆、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無

伍、名詞解釋:略

陸、其他: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說明: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