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依建築相關法令,作書圖文件審查及建築師是否依規定簽證負責,以落實擴大簽證及強化行政作業
效率。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新訂「台灣省辦理建築物分戶、增編門牌、建築物分割聯繫作業規定」辦理。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建築物分 (併)戶核備申請書。 (如附件)
二、分(併)戶同意書。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改良登記物所有權狀)。
四、原使用執照或存根聯影本。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乙式四份,申請人簽章)。
七、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八、分戶牆拆除說明書。 (如附件)
九、其他指定文件。
肆、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無
伍、名詞解釋:略
陸、其他: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說明: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