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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建築物安全檢查之目的在使建築物之健康處於正常、合法、無礙公共安全的狀態,一經檢查發現即應提出改善計畫限期改正,以維持正當健康之使用,確保建築物構造與設備的安全。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一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表一】(如附件)。 
  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表二】(如附件)(正本乙份,副本四份)。 
  三、專業檢查人名冊【表三】(如附件)。 
  四、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書【表四】(如附件)。
  五、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記錄簡圖【表五】(如附件)。
  六、建築物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簡圖【表六】(如附件)。 
  七、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改善計畫書【表七】(如附件)。 
  八、建築物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員或專業機構認可證。 
  九、使用執照影本。 
  十、房屋權利證明影本。 
  十一、現況照片。 
  十二、營業登記證影本。 
  十三、保險證明文件。 
  十四、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肆、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內政部85.12.30台(85)內營字第8589024號函訂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相關書表。

伍、名詞解釋: 
  一、專業檢查人:係指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之建築物安全專業檢查人講習結業,並頒有「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 
  二、專業機構:係指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四項規定,置有七人以上之防火避難設施類專業檢查人及三人以上之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並成立法人組織,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專業機構認可證者。 
  三、專業檢查人員:係指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之建築物安全專業檢查人講習結業,並領有「專業檢查人認可證」之開業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陸、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