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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簡化指定建築線作業步驟、統一流程並使申請作業透明化以達簡政便民及縮短審核時間之目的。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建築法、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申請書(撰寫格式請參考【附件一】)。
  二、建築線指定委託書。(撰寫格式請參考【附件二】)。
  三、建築線指定申請書圖(依內政部頒格式繪製)。
  四、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正本。
  五、基地現況照片(申請日期近況照片或數位業列印相片,尺寸以3"×5"為準)。
  六、認定現有巷道之資料(如該巷道前經本局認定在案並有資料可供查對者免附)。

肆、名詞解釋:
  現有巷道:請參考「台北縣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內容如下:
  一、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
  三、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四、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法修正公佈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

伍、其他:略。

陸、作業內容:
  流程說明:如後附件。